積攢的積分可以在收銀台隨意使用。
根據有關資金結算的法律規定,預付式支付手段(商品券、禮品卡等)的發行經營者有義務在已發行的預付式支付手段中,保全每年3月31日及9月30日未使用的餘額的1/2以上的金額。
持有預付式支付手段的客人,萬一發生的情況下,可以在其他債權人之前對預先保全的金額進行償還。
■ 本公司的用戶資金保全方法如下:
・發行保證金保全合同
■ 本公司與以下金融機構等簽訂了發行保證金保全合同。
・日本分期付款保證株式會社
・株式會社七十七銀行